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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青岛市黄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在均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黄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在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128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曲波,局长。被执行人:刘在均,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刘在均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黄行审字第326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828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现本案执行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黄黄行审字第326号行政裁定书执行执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