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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执1251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况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况某某,朱某某,欧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1251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况某某,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朱某某,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欧阳某某,女,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诉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四查”即: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工商局均未查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民一初字第1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海洋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惠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