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执恢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姜某、张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姜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4执恢269号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春城南路。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姜某,男,1968年10月18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执行人:张某,女,1976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石阡县。本院在执行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姜某、张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永中审判员 刘佑成审判员 周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严胜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