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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1071号原告:李某,女,汉族,住本区。被告:朱某,男,汉族,住本区。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施丽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银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