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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25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16

案件名称

张雨灿与李永萍、陈永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雨灿,李永萍,陈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5执412号申请人张雨灿,男,1962年5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玉溪市红塔区。被执行人李永萍,女,1977年10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玉溪市易门县。被执行人陈永林,男,1971年2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玉溪市峨山县。申请执行人张雨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425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以(2017)云0425执412号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一、由李永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18万元、利息6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陈永林在借款本金9万元、利息3万元及自2016年9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三、李永萍、陈永林承担案件受理费2378元,执行费5336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李永萍下落不明。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永萍、陈永林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结果,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永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拔跃云审判员  李晓燕审判员  杜周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庆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