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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07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东莞市锦晨无纺布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恒峰源家具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锦晨无纺布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峰源家具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079号之三原告:东莞市锦晨无纺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齐沙村田屯组轮渡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65188446W。法定代表人:高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通,广东众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云生,广东众慧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深圳市恒峰源家具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嶂背创业一路*号*号厂房***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557865X2。法定代表人:刘新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俊领,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东莞市锦晨无纺布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恒峰源家具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林健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秀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