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执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与张国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张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84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地址保定市新市区东风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倪存真,职务行长。被告张国明,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国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684执8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立新人民陪审员 刘卫国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