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魏海峰与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海峰,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160号申请执行人魏海峰,男,汉族,1988年4月1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户,住甘州区。被执行人王鹏,男,1991月8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户,住甘州。申请执行人魏海峰与被执行人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702民初109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案件款442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车管、房产、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且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又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和确认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甘0702民初109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吉标审判员 佘文俊审判员 王国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阳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