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杨俊南、杨代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南,杨代,陈龙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1刑初291号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俊南,男,1992年3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怀远县。2016年7月12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1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杨代,男,1995年7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怀远县。2016年5月1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抓获,次日被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当月27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8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陈龙,男,1994年4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怀远县。2016年7月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0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7)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俊南、杨代、陈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后,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5日决定将本案变更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静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俊南、杨代、陈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7日0时许,被告人杨俊南、杨代、陈龙等人在怀远县榴城镇“集结号”KTV内唱歌结束,行至杜某2、高某、杜某1、杨某所在包间外时,杨俊南无故踹该包间的门,杨某等人出包间与杨俊南、杨代、陈龙等人理论,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杨代将杜某2搂至KTV大厅内,与杨俊南、陈龙一起殴打杜某2。高某见杜某2被打,遂上前拉架,杨俊南、陈龙又对高某殴打,致其鼻部受伤。杨某、杜某1见高某等人被打,又与杨俊南、杨代、陈龙等人发生争执并厮打,打架过程中,杨俊南持啤酒瓶、砖块与杨代、陈龙等人将杨某的面部打伤、杜某1的鼻部打伤。安徽省怀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高某的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杜某1的鼻部损伤程度、杨某的面部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起诉认为,被告人杨俊南、杨代、陈龙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俊南、杨代、陈龙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适用法律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7日0时许,被告人杨俊南、杨代、陈龙等人在怀远县榴城镇“集结号”KTV唱歌结束后准备离开,行至杜某2、高某、杜某1、杨某所在包间门外时,被告人杨俊南无故踢踹该包间的门,杨某出包间与杨俊南、杨代、陈龙发生几句争吵。被告人杨代将出门查看的杜某2搂至KTV大厅,伙同杨俊南、陈龙对杜某2无故殴打。高某见状,遂上前拉架,被告人杨俊南、陈龙又对高某无故殴打,致其鼻部受伤。杨某、杜某1见高某等人被打,与杨俊南、杨代、陈龙等人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杨俊南持啤酒瓶、砖块与杨代、陈龙等人将杨某的面部打伤、杜某1的鼻部打伤。安徽省怀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高某双侧鼻骨骨折,其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杜某1右侧鼻骨线性骨折,其鼻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杨某左眼外眦部皮肤裂伤,现伤口愈合后遗留一长1.8cm瘢痕,其面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杨俊南、杨代、陈龙等人与被害人高某、杜某1、杨某等人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共同赔偿高某等人经济损失12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三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高某、杜某1、杨某陈述、证人常某1、常某2、杜某2证言、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记录、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怀远县第二人民医院病历、CT报告单、调解协议书、收条、勘验检查笔录、伤情照片及安徽省怀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怀)公(司)鉴(伤检)字(2016)83号、100号、10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俊南、杨代、陈龙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俊南、杨代、陈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有悔罪表现,且与被害人方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有从轻处罚情节,经社区影响评估,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故对三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俊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二、被告人杨代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三、被告人陈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杨俊南、杨代、陈龙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祝 平审 判 员 沈洪金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梦蝶法院诫勉语:杨俊南杨代陈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