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1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贾俊生与苏建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俊生,苏建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1864号原告:贾俊生,男,汉族,1950年1月1日出生,住涿州市。被告:苏建成,男,汉族,1972年4月5日出生,住涿州市。原告贾俊生与被告苏建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怀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俊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树木款500元;2、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偿原告损失8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份,被告为了扩大宅基地,将原告界内的一棵榆树锯掉卖了,原告找被告理论,被告说树是他自己的。原告又找到村委会解决此事,并拿出宅基地使用证书,被告没有拿自己的,并不让村委会工作人员丈量。后被告又在他自己房子后边堆起一米多高的土堆,一下雨,所有的雨水都聚集在原告院墙下,造成原告地基下沉,墙体断裂,造成原告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宅基地使用证及方位图可知,与被告苏建成相邻的并非贾俊生,而是其子贾青山,所以其作为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俊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怀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