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宝清县成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左深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清县成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左深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1386号原告宝清县成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贵成,职务经理。被告左深滨,现住宝清县,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宝清县成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左深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清县成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秀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令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