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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钱洪泉、姚惠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洪泉,姚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3执255号申请执行人钱洪泉。委托代理人:朱夷平、朱宇彬。被执行人姚惠娟。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钱洪泉与被执行人姚惠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3民初765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87798.1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金 叶人民 陪 审员 于浒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孙少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