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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2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康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2执144号`申请执行人康某某,住址兰西县。被执行人王某某,住址兰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的(2016)黑1222民初7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康某某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康某某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茂武审判员  吴晓军审判员  王明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