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3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成都康翔塑胶有限公司与一审重庆金威智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屹峰分公司、姚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康翔塑胶有限公司,重庆金威智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屹峰分公司,姚文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3746号原告:成都康翔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叶日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白莲,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金威智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屹峰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负责人:周长伟。被告:姚文斌,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康翔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金威智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屹峰分公司、姚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康翔塑胶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康翔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49元,由原告成都康翔塑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兰莉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礼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