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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执33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曹明霞、王慧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明霞,王慧娟,吴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4执33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明霞,女,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红霞,女,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系原告的姐姐。委托代理人:戴凤祥,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慧娟,女,196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执行人:吴振国,男,195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申请执行人曹明霞与被执行人王慧娟、吴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行政区划调整,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慧娟、吴振国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曹明霞执行款1451970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车懿宗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汤晓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