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卢桂琴与余显涛、胡先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桂琴,余显涛,胡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113号申请执行人卢桂琴,女,生于1968年10月21日,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余显涛,男,生于1980年1月25日,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胡先平,女,生于1979年5月28日,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2016)鄂0322民初1283号卢桂琴与余显涛、胡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余显涛已按本院(2016)鄂0322民初1283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了偿还申请执行人卢桂琴50000元,并承担了执行费650元。申请执行人卢桂琴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2民初1283号民事调解书中余显涛、胡先平于2017年1月20日前偿还5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丽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