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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卢桂琴与余显涛、胡先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桂琴,余显涛,胡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113号申请执行人卢桂琴,女,生于1968年10月21日,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余显涛,男,生于1980年1月25日,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胡先平,女,生于1979年5月28日,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2016)鄂0322民初1283号卢桂琴与余显涛、胡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余显涛已按本院(2016)鄂0322民初1283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了偿还申请执行人卢桂琴50000元,并承担了执行费650元。申请执行人卢桂琴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2民初1283号民事调解书中余显涛、胡先平于2017年1月20日前偿还5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丽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