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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执1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上海市金山开关厂与上海婉晴服饰有限公司、项娟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175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金山开关厂,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吴霆洲。委托代理人褚海英,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婉晴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贾刚。被执行人项娟英,女,汉族,1968年11月4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原告上海市金山开关厂诉被告上海婉晴服饰有限公司、第三人项娟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7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婉晴服饰有限公司、第三人项娟英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权利人上海市金山开关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顾红顺、审判员章跃组成合议庭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婉晴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项娟英自行搬离了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溪北路XXX号的涉案场地。鉴于以上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撤回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故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要申请恢复执行的,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6民初11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 国 强审判员 顾 红 顺审判员 章��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陶 天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