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刑终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亮贩卖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亮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刑终29号原公诉机关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亮,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丹东市看守所。东港市人民法院审理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亮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2016)辽0681刑初4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亮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亮撤回上诉。东港市人民法院(2016)辽0681刑初41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冯泰昆审判员 刘加荣审判员 王连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丹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