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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31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全林与张连科、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全林,张连科,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3197号之一原告:杨全林,男,195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桂鑫,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张连科,男,1966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城东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4619U。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19号街坊道清路开元家园综合楼一区主楼第一至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667225486W。原告杨全林与被告张连科、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杨全林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全林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全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计750元,由原告杨全林负担。审判员  袁二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根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