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执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5执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合作路**号凯旋嘉苑A-2-102。法定代表人:刘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雪,女,198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申请执行人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杨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6)鄂0105民初3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杨雪向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3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3670.7元;二、杨雪负担本案受理费25元。本院于2017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的档案信息,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丹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飞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