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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执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雯静、朱永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雯静,朱永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5执1479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一,行长。被执行人:黄雯静,住广东省罗定市被执行人:朱永廉,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雯静、朱永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黄雯静名下一辆车牌号为粤XX**的车辆,因价格过高两次均为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雯静与案外人吴斐彬达成三方协议,案外人吴斐彬以XX万元整购买被执行人黄雯静名下一辆车牌号为粤XX**的车辆,购车款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汽车贷款部分欠款,现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201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702号民事判决书所取得的权利已全部实现,申请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201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702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XX审判员  严俊涛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利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