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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市名城输送机械设备厂与被告合肥荣事达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名城输送机械设备厂,合肥荣事达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1438号原告:承德市名城输送机械设备厂,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村西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109110123B。法定代表人:韩成国,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达,河北久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荣事达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64753141T。法定代表人:潘保春,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丽萍,安徽蓝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承德市名城输送机械设备厂与被告合肥荣事达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承德市名城输送机械设备厂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市名城输送机械设备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0.00元,减半收取1510.00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1510.00元。审判员  马一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