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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刑更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梁伟炎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伟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刑更499号罪犯梁伟炎,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广西藤县。非累犯,现在广西贵港监狱服刑。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3日以(2009)梧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伟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2009)桂刑三终字第104号刑事判决,改判梁伟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5月5日送贵港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于2012年10月26日经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15年1月20日经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33年4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贵港监狱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梁伟炎自2015年1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2015年度监狱优秀学员。截至2016年12月止,累计奖励分117.70分。报请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减刑的建议没有提出异议,建议本院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梁伟炎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梁伟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对于执行机关报请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结合原判犯罪事实、性质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伟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2年9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莫 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