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抗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缪祖淦、阳江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缪祖淦,阳江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抗135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缪祖淦(曾用名缪祖建),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东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阳江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建设路***号。申诉人缪祖淦因与被申诉人阳江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阳中法民一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以粤检民(行)监[2017]4400000006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 判 长 赵 虹审 判 员 赖尚斌审 判 员 谭 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艾 荣书 记 员 钟镜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