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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民终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俊义、吴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俊义,吴建,赵本辉,高琴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终3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俊义,男,1966年1月1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八公山镇镇政府信访办工作人员,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安,上海同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建,男,1981年9月16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居多韬,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赵本辉,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审被告:高琴美,女,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上诉人高俊义因与被上诉人吴建及原审被告赵本辉、高琴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4民初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高俊义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高俊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俊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上诉人高俊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雪霞审判员  卞九龙审判员  王元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志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