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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6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孙保毅与沈阳雅仕快捷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保毅,沈阳雅仕快捷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民终64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保毅,男,195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中华,沈阳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雅仕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童锦泉,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女,1979年5月30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上诉人孙保毅因与被上诉人沈阳雅仕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仕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4民初5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保毅上诉请求:支付垫付的2012年1月至2013年4月养老保险费7508元、医疗保险费2179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800元、支付双休日加班费41069元。事实与理由:上诉人每周工作六天,应当支付双休日加班费。被上诉人更换酒店经理后,擅自增加上诉人的工作项目,上诉人不同意,被上诉人即以违纪为由,强行辞退上诉人,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雅仕酒店答辩: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孙保毅一审诉讼请求:1、支付垫付的养老保险费7508元,医疗保险费2179元(2012年1月至2013年4月);2、给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800元;3、支付双休日加班费41069元。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4月19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3年4月19日到2015年5月30日。合同到期后,孙保毅仍然在雅仕酒店工作,2016年3月24日,孙保毅因工作中嘴刁牙签,散漫,无故抱怨工作量大,顶撞上级领导,违反《员工积分奖惩条例》第23条、43条之规定,被罚5分。3月29日,孙保毅又因不服从上级指令,对上级和同事不理睬,顶撞上级领导,违反《员工积分奖惩条例》第34条、43条之规定,被罚5分。两次处罚累计10分。雅仕酒店根据《员工手册积分奖惩条例》第十三条3款的规定,于同日作出了员工违纪处理通知书,雅仕酒店认为孙保毅具有上述违纪行为,雅仕酒店对其作出开除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同日雅仕酒店单位工会同意了该处理决定。2016年4月30日孙保毅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签字。孙保毅在工作期间执行每周六天工作制,在孙保毅的工资表中显示孙保毅每月有500元加班费。雅仕酒店的《员工积分奖惩条例》于2013年12月5日职代会讨论通过予以执行。孙保毅于2016年6月3日向沈阳市大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员会不予受理。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孙保毅主张垫付的2012年1月至2013年4月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问题。双方的劳动关系起于2013年4月19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但孙保毅主张2011年11月28日双方就存在劳动关系,雅仕酒店予以否认,孙保毅没有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孙保毅要求雅仕酒店支付2012年1月至2013年4月垫付保险费的主张无法予以支持。关于孙保毅要求雅仕酒店给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800元的问题。雅仕酒店与孙保毅解除劳动关系是因为孙保毅在工作期间两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雅仕酒店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经过工会同意合法解除了与孙保毅的劳动关系,孙保毅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孙保毅主张支付双休日加班费41069元的问题。孙保毅的工资表显示,孙保毅工资组成中每月含有500元加班费,孙保毅每月基本工资为1300元,每月周六加班工资应为467.17元,现雅仕酒店每月支付孙保毅500元加班费符合法律规定,孙保毅再主张加班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孙保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孙保毅负担。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入职时间。上诉人主张入职时间为2011年12月。被上诉人主张入职时间为2014年4月。对此本院认为,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入职时间,反之,被上诉人提供了上诉人填写的劳动合同书,上诉人填写的其在被上诉人起始工作时间为2013年4月19日。因上诉人主张的入职时间为2011年12月的证据不足,且不能反驳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故本院对上诉人的此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加班费。上诉人入职即知道每周工作六天,对应工资每月1800元,应当理解为每周上班六天,包含每周加班一天的加班费的工资为1800元。事实上,上诉人履行一年多,并未提出异议;特别是存在法定假日加班时,被上诉人只支付法定加班费,未支付双休日加班费,上诉人对此并未提出任何异议。综上,上诉人另行主张每周加班一天的加班费,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违法解除。上诉人在工作期间两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上诉人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经过工会同意,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主张属于违法解除并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没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孙保毅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10元,由孙保毅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徐文彬审判员  贺新发审判员  郭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佟雪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