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4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林万春与娄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万春,娄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4民初410号原告:林万春,男,195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小学文化,木工,住安徽省祁门县。被告:娄建国,男,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祁门县。原告林万春与被告娄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林万春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林万春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万春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林万春负担。审判员 江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