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3执1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匡家山、唐新任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匡家山,唐新任,唐新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1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匡家山,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唐新任,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唐新征,男,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本院在执行匡家山与唐新任、唐新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唐新任、唐新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匡家山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唐新任所有的车牌号为桂C×××××福特牌小型汽车(车辆型号CAF7200A41)的车辆档案,但暂未能控制到该车辆。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唐新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唐新任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告知匡家山同意后,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03民初5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丘 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