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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俞栋与临沭县瓯龙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山东铭远投资有限公司,俞栋,临沭县瓯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案外人):山东铭远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彬,总经理。住所地:临沭县苍山北路********号*号楼***号。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俞栋.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临沭县瓯龙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国良,董事长。住所地:临沭县沭新东街*号。��栋与临沭县瓯龙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5)沭商初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强制执行。山东铭远投资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临沭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0作出裁定,驳回其异议。山东铭远投资有限公司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书有错误,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山东铭远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季文涛审判员  陈清寒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时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