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河南益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杨鸿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益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杨鸿某,景某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3执10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益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北方汽车城106号。法定代表人胡某洋,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鸿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6月24日,,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景某英,女,汉族,生于1968年12月27日,,住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在执行河南益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杨鸿勤、景铜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益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商民初字第133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凯审判员 承俊德审判员 宁荣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邱 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