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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执恢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兴宁与王图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兴宁,王图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1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孙兴宁,女,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王图麟,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兴宁与被执行人王图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图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0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齐 俊执行员 罗翠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炎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