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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5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猛与雷家欢、李磊、昆明市西山区奥卡汽车信息咨询服务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5385号原告李猛诉被告雷家欢、李磊、昆明市西山区奥卡汽车信息咨询服务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猛申请撤回对被告雷家欢、李磊、昆明市西山区奥卡汽车信息咨询服务部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李猛撤回对被告雷家欢、李磊、昆明市西山区奥卡汽车信息咨询服务部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审判员  张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段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