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1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纪春与杨树林、杨树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纪春,杨树林,杨树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821民初1812号原告张纪春,男,1968年3月3日生人,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上板城镇卸甲营村*组。被告杨树林,男,1966年12月26日生人,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县上板城镇卸甲营村*组。被告杨树德,男,1968年10月11日生人,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县上板城镇卸甲营村*组。原告张纪春与被告杨树林、杨树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庭前调解。原告张纪春诉讼请求为:1、请求被告张纪春偿还借款人民币1300000.00元及延期给付利息;2、请求被告杨树德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23日,被告杨树林在原告处借款200000.00元,2014年10月借款120000.00元。2015年6月9日借款100000.00元,2015年6月15日借款150000.00元,2016年10月12日借款320000.00元,2016年12月17日借款300000.00万元,2017年3月28日借款270000.00元,共计人民币1460000.00元。并于2017年3月2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由被告杨树德提供担保,后被告杨树林以物抵债偿还160000.00元,尚欠我1300000.00元未偿还,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一直未给付,故起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杨树林总计偿还原告张纪春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0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40000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偿还20000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200000.00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偿还20000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300000.00元;二、被告杨树德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原、被告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25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杨树林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 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留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