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213张旭与孟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213号申请执行人:张旭,男,1989年5月3日生,盐城市云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东台市。被执行人:孟彬,男,1989年6月23日生,东台市公安局民警,住东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旭与被执行人孟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旭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981执2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伟审判员 夏伯远审判员 吴 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梅建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