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执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章凌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凌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1022执1064号被拘留人:章凌锋,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住三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雪芳与被执行人章凌锋(2017)浙1022执106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章凌锋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章凌锋罚款1000元,限在2017年6月29日前缴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