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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执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章凌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凌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1022执1064号被拘留人:章凌锋,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住三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雪芳与被执行人章凌锋(2017)浙1022执106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章凌锋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章凌锋罚款1000元,限在2017年6月29日前缴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