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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7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八江贸易有限公司与王海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八江贸易有限公司,王海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7684号原告:佛山市八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奇槎占村土名“高田”自编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382286353。法定代表人:刘跃文。委托代理人:吴善鹏,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坤玉,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王海清,女,汉族,1968年9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代理人:杨家强,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佛山市八江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海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市八江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被告本人及委托代理人杨家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八江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八江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免交受理费。审判员  黄小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