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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10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都吉与杨超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吉,杨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1030号之一原告:都吉,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藏族,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被告:杨超,男,198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原告都吉与被告杨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4月2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都吉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都吉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93元,减半收取计846.5元。审 判 长  方 嘉人民陪审员  周建明人民陪审员  蒲迎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段蕴娟书记员周欢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