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10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都吉与杨超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吉,杨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1030号之一原告:都吉,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藏族,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被告:杨超,男,198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原告都吉与被告杨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4月2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都吉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都吉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93元,减半收取计846.5元。审 判 长 方 嘉人民陪审员 周建明人民陪审员 蒲迎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段蕴娟书记员周欢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