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1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立刚与赵太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刚,赵太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1民初512号原告:刘立刚,男,1965年生。被告:赵太成,男。原告刘立刚诉被告赵太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刘立刚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立刚负担。审 判 长 刘立志审 判 员 苏宝卫人民陪审员 田长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竹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