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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1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官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官夏燕,何维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1民初659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住所地:奉新县城南书院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6724057051。法定代表人:胡莉平,该行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小喜,江西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官夏燕,女,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新昌县人,住奉新县。被申请人:何维庆,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新昌县人,住奉新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官夏燕、何维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官夏燕、何维庆银行存款31.32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官夏燕、何维庆银行存款31.32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春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刘海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