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4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担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北京北苑天华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等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家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京北苑天华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中担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47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家为,男,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北苑天华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杰,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6层。负责人:马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墨帅,北京市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金泽,北京市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北京北苑天华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家园清友园4号楼。法定代表人:蒋家为,执行董事。原审被告:中担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座12层A室。法定代表人:刘建京。上诉人蒋家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原审被告北京北苑天华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担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18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蒋家为于2017年6月27日提出撤回其上诉请求。本院认为,蒋家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家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608元,减半收取3804元,由上诉人蒋家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占 山审 判 员 刘 海 云代理审判员 刘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张 岩书 记 员 王昕李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