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民初2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冯明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2民初2470号原告:冯,男,195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玉林市。被告:谭,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玉林市玉州区。被告:文,女,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玉林市玉州区。原告冯与被告谭、文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冯明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霁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晓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