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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5民初1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贾世伟与栾桂前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世伟,栾桂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685民初1697号 原告:贾世伟,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 被告:栾桂前,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 原告贾世伟与被告栾桂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贾世伟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世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世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0元,减半收取计855元,由原告贾世伟负担。 审 判 长  郑淑平 人民陪审员  邹孟芳 人民陪审员  庄国欣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秦钰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