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5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5民初565号原告张某,女,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被告赖某,男,198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田伟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叶成才书 记 员 黄林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