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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5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5民初565号原告张某,女,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被告赖某,男,198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田伟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叶成才书 记 员 黄林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