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2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钟彦增、张小刚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彦增,张小刚,李贵贞,崔德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2执63号申请执行人钟彦增,男,汉族,1942年9月6日出生,住保定市新市区,。申请执行人张小刚,男,汉族,1936年6月2日出生,住保定市新市区,。被执行人李贵贞,女,汉族,1957年10月5日出生,住保定市,。被执行人崔德旺,男,汉族,1955年10月8日出生,住保定市,。申请执行人钟彦增、张小刚与被执行人李贵贞、崔德旺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602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丁军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602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学洪审 判 员 杨峰锐代理审判员 李 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 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