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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3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祖学申请执行杨泽明民间借贷纠纷23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祖学,杨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3执232号申请执行人刘祖学,男,生于1972年2月8日,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杨泽明,男,生于1979年10月1日,彝族,四川省盐源县人。申请执行人刘祖学申请执行杨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盐源民初字第4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祖学向盐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祖学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盐源民初字第4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建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淋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