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执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万峻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万峻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77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高新园拓展区双子座5号楼304室),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主任。被执行人:万峻菘,男,199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渝0151民初46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万峻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万峻菘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抢救费41200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万峻菘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万峻菘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以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万峻菘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条件暂不具备。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对此认可,但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万峻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1执7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周 涛代理审判员 朱晨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智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