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特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周润芝、孙松林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润芝,孙松林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特61号申请人:周润芝,女,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申请人:孙松林,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周润芝、孙松林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周润芝、孙松林因健康权纠纷,于2017年6月26日经庐江县庐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孙松林向周润芝赔礼道歉,并一次性赔偿周润芝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00元,并于协议签订时一次性支付;二、此事就此一次性调解结束,双方互不追究对方法律责任;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庐江县庐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后生效,协议签字后,此次纠纷一次性终结,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因此次事件发生纠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周润芝与孙松林于2017年6月26日经庐江县庐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魏晓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朝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