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兴伍申请执行谢兴全劳务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伍,谢兴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116号申请执行人:李兴伍,男,生于1966年7月10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谢兴全,男,生于1963年12月5日,汉族,重庆市长寿区居民。本院在执行李兴伍与谢兴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核实,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4000元,余款1500元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鲲审判员 袁华林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