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6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东海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一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东海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一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6437号原告:浙江东海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孙塘南路南段298号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240619766法定代表人:施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振耀,该公司员工。被告:沈一鸣,男,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东海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一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