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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进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进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1刑初25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进华,男,1976年9月21日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家住湖南省南县。2011年6月29日因盗窃被湖南省益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5年4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8月26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6月28日因发现漏罪被解回再审,2016年7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7年2月15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7]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进华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晓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进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周进华在本县武康街道兴康北路201号衣主流服装店内,窃得被害人廖某放在店内收银台上的苹果6S手机1部,经德清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周进华已经退清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周进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人口信息、户籍证明、悔过书、委托书及收条、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释放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廖某的陈述、被告人周进华的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辨认现场照片、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进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进华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周进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已退清赃款,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进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潘钟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芳琴 来源:百度搜索“”